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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逃避债务的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 1、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实质上是原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了股权受让人,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债务主体进行变更,且变更后的主体即股权受让人仍未补交出资,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超出了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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