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专门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是,广大拆迁人即便看了该条例的规定,相信多数人仍是不甚了解,毕竟该条例涉及的部门众多,以条文形式体现的各种程序在非专业人士来看并不是那么清晰明了。为此,北京张照华律师依据该条例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清晰明了的提炼出该条例所规定的各种程序,希望对广大拆迁户有所帮助。
该条例涉及的程序可以分为三块:征收决定程序、征收补偿程序、搬迁程序。就这三个程序,下面我们逐一展开来看。
一、征收决定程序
1.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相关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4.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5.征求公众意见期满后,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
6.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8.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9.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
10.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二、补偿程序
1.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
2.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分户评估报告向被征收人送达。
3.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5.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支付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6.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8.政府根据补偿决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9.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三、搬迁程序
(一)正常搬迁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政府依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强制搬迁
1.非诉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政府依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诉讼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一方不履行征收协议的,另一方可提起诉讼。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付补偿。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