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和计算办法

2020年度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和计算办法

 

2020年度工伤死亡赔偿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42359元*20=84718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  刘长洪律师 康建律师  13572814544

一、医疗费

计算标准: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康复费

参照医疗费

三、伙食补助费(法律规定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30元*X人*X住院天数

四、交通食宿费(法律规定为: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计算公式为:

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食宿费=X元*X人*X天

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法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该表述未找到法律规定)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该表述未找到法律规定)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九、五级、六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根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确定。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根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确定。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个月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根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确定 。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根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确定。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死亡赔偿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2359元*20=847180元。

根据2020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21元,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33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8063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328元,全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559元;

 

十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共有三个项目:

1、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十三、工亡的认定标准

认定工亡一共有九种法定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不得认定工亡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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