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施工队个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李松林律师   


        案情简介:某建筑企业承揽了某楼房的施工任务,在施工过程中,该建筑企业将部分内装饰的工程分包给张某,有张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张某所雇用的工人在施工受伤,该工人受伤后请求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建筑企业承担责任。 最后,建筑企业对该工人进行了赔付。 


        本案例中涉及的核心问题是:该工人是张某雇用的人员,建筑企业是否要对此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因为社会和劳动保障部已经做出相应规定(附后),建筑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张某个人,而张某个人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建筑施工企业要承担责任。 


        这也就要求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在分包工程的时候,避免将相应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包工头、施工队。 
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上一篇
下一篇

预约律师>>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合作伙伴

西安市明光路72号旭弘西北广场1309室(凤城六路十字西北角)

刘长洪副主任律师:13572814544  微信 :L029148

 

图片

刘长洪律师微信

Copyright ©2017 西安法律顾问刘长洪律师 陕ICP备12000382号  技术支持:杰商网

公司地址

西安市明光路72号旭弘西北广场1309室(凤城六路十字西北角)

公司电话

刘长洪主任律师:13572814544  微信 :L029148

图片

刘长洪律师微信

Copyright ©2017 西安法律顾问刘长洪律师 陕ICP备12000382号  技术支持:杰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