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解答

       西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为您解答建设工程纠纷法律问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
       答:(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三)工程款债权转让,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的纠纷。(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等。上述四类案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行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未经招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答:只有必须招投标的合同才需要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招投标的工程可以不经超投标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2018年6月1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6月6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相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余工程不需要招投标,故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三、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是否必然导致分包合同也无效?
       答:第一序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必然导致第二序列的分包合同无效。若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施工方,则分包合同有效,除非案涉工程本身存在法律禁止性的情形。
       四、当事人达成结算协议后又以合同无效为由反悔的是否可以?
       答:当事人就建设工程价款自行达成结算协议后,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否定结算协议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仍会按照结算协议进行判决。
       四、是否可以参照无效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款?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果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请求对承包人进行折价补偿。
       五、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在结算程序中的作用?
       答: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约定处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不真实、客观,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对争议事实做出认定。行政审计或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在约定期限及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就工程价款结算无法达成一致申请司法审计鉴定的,应予准许。 

       西安刘长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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