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为您分享合同约定管辖法律知识: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A区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其住所地由A区变更至B区,此变更并不能改变双方在管辖条款中对原告原住所地的约定。故该案仍应由原告原住所地法院(A区法院)管辖。
参考案例:最高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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