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庭律师 :子女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赠予一方还是双方

西安婚姻家庭律师刘长洪律师为您分享离婚法律知识:

  • “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确定可以通过出资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情况的外观行为加以判断。

对于该问题,《婚姻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与现在的《民法典》及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有相反的理解,如果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则可以回答如下: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申请登记的内容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种,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当然,该种情况是父母出全资的情况。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特别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 在子女结婚后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部分出资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部分出资,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在子女结婚后,则该不动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一方父母出资所占总价款比例对应不动产的比例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本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典》颁布前,有相反理解的,也有相反理解的司法案例。因此在处理该问题时,应考虑《民法典》的法律溯及力问题,不可教条的一律参照执行。

  • 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对于该问题,在《民法典》颁布前,有很多案例是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判决认定是借款,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生效,出现了相反的理解: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进而,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综上,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 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父母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问题与上一个问题存在竞合的问题,同样应考虑《民法典》颁布前后的法律适用差异问题,以及《民法典》适用溯及力问题。如果行为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后,该问题的回答是:通常情况下,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结婚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法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这也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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