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个人承包建设工程劳务之《劳务合同》无效

       西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据此,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得是自然人个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因此,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工人安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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