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诉讼时效法律知识:
根据原告(债权人)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原告与被告(债务人)就双方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被告的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被告本人,但亦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应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此时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见参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案例
最高院认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2015年9月1日其向债务人手机号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债务人本人,但足以证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2015年9月1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