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执行律师:不得将单位法定代表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私人消费

西安执行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执行法律知识:

  • 单位失信,不得将法人、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最高院《执行意见》明确: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人民法院发现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纠正。

  • 单位被限消后,法人、主要负责人等可以因私消费个人财产

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 在校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不纳入失信名单
  • 为被执行人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 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
  • 特殊情况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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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发〔2019〕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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