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为您分享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约定连带保证责任时,若保证人没有对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则保证人无需对债务人支付的违约金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最高法民终1104号
另,不能约定担保人承担比债务人更重的法律责任,否则,超出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