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顾问:刘长洪主任律师 13572814544
案例:张某和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开办公司,乙某是政府职员,张某为了公司经营需要,从家里拿出20万元,刘某认为公司与家庭财产必须分清楚,让张某打借条,张某写借条如下:“今借到刘某2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借款人:张某,时间:”五年后,张某和刘某闹离婚诉至人民法院。张某认为为了夫妻和睦才出具欠条,刘某认为既然约定了借款就应当偿还。法院最终判定张某向刘某偿还上述20万元。
律师分析:虽然上述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张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就视为双方对该部分财产做出约定,即视为约定该财产属于刘某所有,在离婚时刘某就有权要求张某偿还。
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判决书:
因涉及个人隐私,在此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