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地址:西安市明光路72号旭弘西北广场1309室(凤城六路十字西北角)
刘长洪主任律师:13572814544

 

在线留言

ONLINE MESSAGE

案件类别

离婚转移财产处罚案例

 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刘长洪主任律师    严禁转载


【案例】


        张某(男)与刘某(女)于1997年结婚,孩子10岁,婚后张某与她人长期同居,经常殴打刘某,刘某到张某单位多次反应,双方关系十分紧张,2007年6月张某起诉刘某要求离婚,刘某也答应离婚。在财产方面,张某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根据掌握的线索,查到张某有110万元存款,正准备冻结存款之际,张某提前转移走了110万元存款。张某意识到自己隐匿和转移财产行为已经败露,急忙撤诉。


        次日,刘某反过来起诉张某要求离婚,并要求追究张某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


        第二次诉讼情况: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


        诉讼请求:1、离婚;2、将所有财产分给原告;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万元;4、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过三次庭审,仍未审结。


        被告答辩理由:1、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2、110万元是借朋友做生意的,钱赔了,要求原告承担部分债务;3、被告要求抚养孩子。


        判决结果:离婚;孩子归刘某抚养;张某对转移财产少分;张某赔偿刘某3万元精神损失。


【律师分析】


        1、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被告张某答辩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这很显然是在撒谎和拖延,因为被告起诉在先,且原告有被告家庭暴力和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依法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2、关于110万元存款:原告提供了被告存款明细,被告提供了借条。可以说双方举证都不完善,原告应当继续举证夫妻合理收入来源,被告应当继续举证做生意赔钱了等。双方都在进一步搜集证据。


        3、关于孩子抚养权:既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又要考虑平时是哪一方照顾孩子多,哪一方抚养对孩子身心健康更好等因素。


        4、关于精神赔偿:被告家庭暴力和与他人同居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该案正在审理之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我隐去了双方当事人的真是姓和名,适当变更了部分案情。

 

上一篇
下一篇

预约律师>>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合作伙伴

西安市明光路72号旭弘西北广场1309室(凤城六路十字西北角)

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

刘长洪律师:13572814544 

 

图片

刘长洪律师微信

Copyright ©2017 西安法律顾问刘长洪律师 陕ICP备12000382号  技术支持:杰商网企业商事平台

公司地址

西安市明光路72号旭弘西北广场1309室(凤城六路十字西北角)

公司电话

刘长洪副主任律师:13572814544  微信 :L029148

图片

刘长洪律师微信

Copyright ©2017 西安法律顾问刘长洪律师 陕ICP备12000382号  技术支持:杰商网企业商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