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庭律师与您分享离婚法律知识:
案例:张某(男)和王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因生意需要民间借贷150万元,在王某起诉张某离婚诉讼期间,债权人以张某、王某为共同被告起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王某没有在欠条上签字,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判决王某不承担责任。
律师评析:
夫妻一方恶意负债或所负债务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配偶对债务不知情、没有签字的,配偶不承担责任。新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因此离婚当事人无需再担心一方恶意负债等行为。
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18]2号)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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