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 康建律师 17792073183
【案例】
某报社在未经著作权人李某许可情况下,擅自在其主办的杂志上面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人李某认为该杂志使用其作品而未署自己的名字且没有支付相关报酬,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1、该报社停止使用李某作品,停止出版、发行附有侵权内容的刊物,并在其刊物上致歉声明;2、要求该报社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审理】
针对李某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该报社在使用涉案作品时,未署作者姓名,侵犯了李某的署名权;该报社未向李某支付报酬,侵犯了李某获得报酬权。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请求某报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请求。该报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报社并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的作品已经将作品向报社、期刊社投稿并被刊登,其使用李某的作品不属于法定许可,且并没有向李某支付过报酬,因此,该报社侵犯了李某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该报社的上诉。
【分析】
1、中国公民对于自己创作的作品,即使没有发表,也享有著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等权利。他人如果想要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作品,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将构成侵权,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报纸期刊复制发行著作权人作品的,应当获得其许可。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的作品刊登后,除非权利人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否则,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是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若是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需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3、他人侵犯著作权给权利人带来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给予权利人赔偿。如果权利人损失难以计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按照侵权人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假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