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并购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 对赌协议 股权并购 股权融资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股权并购或股权融资过程中,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
在认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有效的情况下,纪要同时规定,由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方的股权或者同时向投资方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约定投资方请求履行的,能否判决强制履行,人民法院应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这样规定,理由在于,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合同的履行也要注意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西安股权律师 刘长洪律师 13572814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