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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担保制度的重要调整

         民法典对担保制度的重要调整【高度概括】

       

 

    1、担保合同为从属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不允许约定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独立保函除外。

    2、担保范围以主债务范围为限,担保合同约定超出主债务范围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3、法律明确认可让与担保(非典型担保),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4、禁止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外担保,购买融资租赁设备等情形除外。

    5、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相对人善意的除外。

    6、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效必须以相对人(债权人)依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为限,否则上市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7、同一债务上的有多个担保人的,以内部不能相互追偿为原则,但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或为连带共同担保除外。

    8、“借旧还新”情况下,旧贷担保人对信贷不承担担保责任,信贷担保人只有在知道“借旧还新”的事实才承担担保责任。

    9、担保合同无效后,根据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和当事人过程程度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且担保人的赔偿性质应认定为补充赔偿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按比例承担责任,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盗版人赔偿责任场合下有适用空间。

    10、担保与破产程序并存的衔接问题,以债权人全部受偿为第一要务,担保人权益的保护次之:债权人可以同时申报债权,并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担保人仅在清偿全部债权后,方可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债权人的债权未获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债权人在破产分配及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获得清偿的总额超出主债权的部分,担保人可以在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且破产未获全部清偿时,仍可继续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如果破产程序终结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不能再向债务人追偿;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除非担保人自身过错未在破产程序中预先行使追偿权外,如果债权人既不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导致担保人不能在破产程序中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可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刘长洪律师  归纳总结    13572814544   陕西莱顿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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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担保制度的重要调整

         民法典对担保制度的重要调整【高度概括】

       

 

    1、担保合同为从属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不允许约定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独立保函除外。

    2、担保范围以主债务范围为限,担保合同约定超出主债务范围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3、法律明确认可让与担保(非典型担保),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4、禁止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外担保,购买融资租赁设备等情形除外。

    5、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相对人善意的除外。

    6、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效必须以相对人(债权人)依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为限,否则上市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7、同一债务上的有多个担保人的,以内部不能相互追偿为原则,但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或为连带共同担保除外。

    8、“借旧还新”情况下,旧贷担保人对信贷不承担担保责任,信贷担保人只有在知道“借旧还新”的事实才承担担保责任。

    9、担保合同无效后,根据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和当事人过程程度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且担保人的赔偿性质应认定为补充赔偿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按比例承担责任,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盗版人赔偿责任场合下有适用空间。

    10、担保与破产程序并存的衔接问题,以债权人全部受偿为第一要务,担保人权益的保护次之:债权人可以同时申报债权,并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担保人仅在清偿全部债权后,方可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债权人的债权未获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债权人在破产分配及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获得清偿的总额超出主债权的部分,担保人可以在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且破产未获全部清偿时,仍可继续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如果破产程序终结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不能再向债务人追偿;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除非担保人自身过错未在破产程序中预先行使追偿权外,如果债权人既不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导致担保人不能在破产程序中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可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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