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房屋承租人无权就搬迁费、停业损失等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房屋征收律师 西安拆迁律师 房屋承租人的搬迁费停业损失如何保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规定,征收补偿的主体(行政相对人)是房屋的所有人,而不是房屋的承租人,房屋的承租人所主张的搬迁费停业损失等,虽然是因为国家征收房屋而引起,但是房屋承租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只能定性为“反射利益”。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如果不加以适当限制,可能影响行政法律关系以及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性,也可能使社会管理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给公共利益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认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限于公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而不能扩大理解为包括间接收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反射利益。
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房屋承租人因房屋被征收,导致租赁目的不能实现,其与被征收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是一种映射的利害关系,是基于征收导致租赁合同受影响而产生。并非公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也不宜承认承租人在征收案件中的原告主体资格。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合同之债,承租人交付租金,在租赁关系存在期间,通过占有、使用房屋而获得收益。房屋被征 收固然可能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租人无法继续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仍然是普通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因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产生的相关争议,应首先以双方合同约定为解决依据。合同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没有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基本原则处理。
总之,房屋承租人还是有救济渠道,那就是提起民事诉讼,向房屋出租人主张分割停产停业、搬迁费等,这也符合公平原则。
西安刘长洪律师 13572814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