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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西安婚姻家庭律师与您分享离婚法律知识:


【案例】


1990年张某(男)的妻子病逝,有三个子女,已经成年;


1995年张某和王某(女)结婚,王某有两个子女,都已成年;


婚后,1996年张某在单位集资购买一套房屋,1997年王某在单位集资购买一套房屋;婚前,张某和妻子有一宅基地,上面建有200平方米房屋,张某妻去世后,张某和子女一直没有分家析产。在张某和王某再婚后,张某的小儿子在原有200平方米房屋上加建300平方米,共计500平方米,2010年上述房屋拆迁,拆一补一,补偿500平方米。
2010年,王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
【问题提出】


1、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  本案应当怎么处理?


【分析】


        一、在本案中,首先以再婚时间界定,再婚前已经存在的财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结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有证据证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除外。具体在本案中,婚后取得的两套集资房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一并分割。对于拆迁安置的500平方米房屋,就未必全部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必须先分析拆迁之前房屋的权属问题,拆迁之前,其中200平方米是他们再婚前就存在的,因为张某的妻子去世后,张某和子女并没有分家析产,王某和子女对200平方米按一定比例拥有,王某肯定无权分割,在婚后增建的300平方米,由于是在宅基地上、原有房屋上增建的,并且是张某的小儿子出资增建,原则上应该视为是张某和三个子女共同共有,另外张某的小儿子出资应得到一定的补偿,在这>300平方米中属于张某的一部分应属于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就有权分割部分。


        二、对于属于家庭共同财产部分,应另案处理,离婚案件中无法处理。由于离婚案件不允许出现第三人或几个被告,拆迁之房屋应该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且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所以离婚案件中对此部分财产不应处理,应该另起起诉,通过分家析产来分割财产,所以原告应在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或之后,另外再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后续:关于老年再婚问题,涉及到赡养、继承、财产、与子女关系等诸多问题,且都比较繁琐,为了老年人能安度万年,律师建议再婚的老人要签订一份再婚协议,再婚协议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婚前财产的处理、婚后财产的处理、各自养老问题、各自子女资助问题、各自子女继承问题、财产分配问题。
 
                                          刘长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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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0年张某(男)的妻子病逝,有三个子女,已经成年;


1995年张某和王某(女)结婚,王某有两个子女,都已成年;


婚后,1996年张某在单位集资购买一套房屋,1997年王某在单位集资购买一套房屋;婚前,张某和妻子有一宅基地,上面建有200平方米房屋,张某妻去世后,张某和子女一直没有分家析产。在张某和王某再婚后,张某的小儿子在原有200平方米房屋上加建300平方米,共计500平方米,2010年上述房屋拆迁,拆一补一,补偿500平方米。
2010年,王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
【问题提出】


1、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  本案应当怎么处理?


【分析】


        一、在本案中,首先以再婚时间界定,再婚前已经存在的财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结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有证据证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除外。具体在本案中,婚后取得的两套集资房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一并分割。对于拆迁安置的500平方米房屋,就未必全部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必须先分析拆迁之前房屋的权属问题,拆迁之前,其中200平方米是他们再婚前就存在的,因为张某的妻子去世后,张某和子女并没有分家析产,王某和子女对200平方米按一定比例拥有,王某肯定无权分割,在婚后增建的300平方米,由于是在宅基地上、原有房屋上增建的,并且是张某的小儿子出资增建,原则上应该视为是张某和三个子女共同共有,另外张某的小儿子出资应得到一定的补偿,在这>300平方米中属于张某的一部分应属于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就有权分割部分。


        二、对于属于家庭共同财产部分,应另案处理,离婚案件中无法处理。由于离婚案件不允许出现第三人或几个被告,拆迁之房屋应该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且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所以离婚案件中对此部分财产不应处理,应该另起起诉,通过分家析产来分割财产,所以原告应在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或之后,另外再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后续:关于老年再婚问题,涉及到赡养、继承、财产、与子女关系等诸多问题,且都比较繁琐,为了老年人能安度万年,律师建议再婚的老人要签订一份再婚协议,再婚协议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婚前财产的处理、婚后财产的处理、各自养老问题、各自子女资助问题、各自子女继承问题、财产分配问题。
 
                                          刘长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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