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庭律师与您分享继承法律知识:
1、继承人顺序?
答: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具有同等的继承权,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就享有继承权。
2、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答: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继承的诉讼时效
答: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4、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能否相互继承?
答: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相互有继承权,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生活,继父母承担照顾、教育继子女的责任,时间较长,就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5、女婿能否继承岳父母财产?儿媳能否继承公婆财产?
答: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必须是丧偶,且对公婆、岳父母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才有权继承财产。
6、遗嘱的形式?
答: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7、哪些人员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答: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8、哪些遗嘱无效?
答: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9、胎儿有无继承权?
答: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0、继承与债务承担关系?
答: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刘长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