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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风险代理律师: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能否执行

    西安风险代理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执行法律知识:

本律师最近风险代理案件中,遇到执行的法律问题,在此与大家分享。能否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涉及到一下几个问题:

  • 能否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 能否不追加而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 是否需要先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再执行?
  • 被执行人配偶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围绕上述问题,我们们进行分析:

一、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7〕48号(以下简称“《夫妻债务通知》”)明确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而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被执行人,并没有在上述规定中予以体现。因此,不能再执行程序中追加,只能另案起诉追加。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故,即便不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又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故,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如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案例认为,执行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执行其中属于被执行人那部分财产,保留其配偶的财产权益。
  • 被执行人配偶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如果被执行人配偶认为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案外人异议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但认为执行法院不得对相应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提出异议的,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提出执行异议,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

综上: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只能另案诉讼;在不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下,对于被执行人配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应及时通知共有人。赋予了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执行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应当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被执行人配偶的份额;被执行人配偶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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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最近风险代理案件中,遇到执行的法律问题,在此与大家分享。能否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涉及到一下几个问题:

  • 能否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 能否不追加而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 是否需要先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再执行?
  • 被执行人配偶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围绕上述问题,我们们进行分析:

一、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7〕48号(以下简称“《夫妻债务通知》”)明确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而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被执行人,并没有在上述规定中予以体现。因此,不能再执行程序中追加,只能另案起诉追加。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故,即便不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又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故,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如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案例认为,执行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执行其中属于被执行人那部分财产,保留其配偶的财产权益。
  • 被执行人配偶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如果被执行人配偶认为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案外人异议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但认为执行法院不得对相应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提出异议的,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提出执行异议,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

综上: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只能另案诉讼;在不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下,对于被执行人配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应及时通知共有人。赋予了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执行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应当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被执行人配偶的份额;被执行人配偶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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