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专业领域

PROFESSIONAL FIELD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地址:西安市明光路72号旭弘西北广场1309室(凤城六路十字西北角)
刘长洪律师:13572814544

 

在线留言

ONLINE MESSAGE

案件类别

最高法裁判观点: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裁判要旨: 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
小产权房买卖有效 无房产证房买卖有效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房地产项目投资模式、商业地产法律风险、房产项目法律尽职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房屋买卖时需要注意合同事项,以免反生 利益纠纷。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及政府和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律师的工作已经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房地产领域也不例外。律师全面参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已经是大势所趋,从我国目前房地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和司法实践看,律师参与房地产法律服务有相当的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3年6月1号开始生效实施,该《解释》就以往商品房销售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的诸如购房款双倍返还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以及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均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中涉及到房地产行业。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新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施行。本律师将新条例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原条例)进行比较后出现了新的变化。
房产纠纷经典案例:交付未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是否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首席顾问:刘长洪主任律师摘入 13572814544 [案情]: 原告(上诉人):傅某 被告(被上诉人):乙房地产公司 2004年7月18日傅某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乙应于2005年12月3

专业领域

PROFESSIONAL FIELD

最高法裁判观点: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裁判要旨: 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
小产权房买卖有效 无房产证房买卖有效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房地产项目投资模式、商业地产法律风险、房产项目法律尽职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房屋买卖时需要注意合同事项,以免反生 利益纠纷。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及政府和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律师的工作已经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房地产领域也不例外。律师全面参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已经是大势所趋,从我国目前房地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和司法实践看,律师参与房地产法律服务有相当的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3年6月1号开始生效实施,该《解释》就以往商品房销售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的诸如购房款双倍返还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以及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均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中涉及到房地产行业。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新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施行。本律师将新条例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原条例)进行比较后出现了新的变化。
房产纠纷经典案例:交付未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是否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首席顾问:刘长洪主任律师摘入 13572814544 [案情]: 原告(上诉人):傅某 被告(被上诉人):乙房地产公司 2004年7月18日傅某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乙应于2005年12月3

预约律师>>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合作伙伴

西安市明光路72号旭弘西北广场1309室(凤城六路十字西北角)

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

刘长洪律师:13572814544 

 

图片

刘长洪律师微信

Copyright ©2017 西安法律顾问刘长洪律师 陕ICP备12000382号  技术支持:杰商网企业商事平台

公司地址

西安市明光路72号旭弘西北广场1309室(凤城六路十字西北角)

公司电话

刘长洪副主任律师:13572814544  微信 :L029148

图片

刘长洪律师微信

Copyright ©2017 西安法律顾问刘长洪律师 陕ICP备12000382号  技术支持:杰商网企业商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