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法院判决撤销酒驾处罚决定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2018)鲁15行终134号《政 判 决 书》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本案中,公安机关提交了酒精测试条以证明酒驾事实,但该酒精测试条上显示一名民警签字。依照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因此,上诉人一名执法民警检查被上诉人是否为酒后驾车时的执法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该执法程序违法导致的后果是其取得的被上诉人酒后(血液酒精浓度为57.9mg/100m1)驾车的证据即酒精测试条直接无效。最终判决撤销酒驾的处罚决定。 西安民商法律师 刘长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