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 康建律师 17792073183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需要在医院接受诊疗,在住院期间受害人需要进行伙食消费,由此产生的费用即为住院伙食补助费。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了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产生,该费用属于交通事故责任之一。因此该项费用并不需要受害人自己承担,而是由事故责任方依据一定标准加以支付。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的具体数额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而陕西省财政厅于2014年4月14日印发的《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用为80—100元。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地在陕西省的,受害人在省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应按每天80—100元标准计算。然后再结合具体住院天数得出住院伙食补助费用。
当然,受害人确有必要去外省就医治疗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事故责任方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