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法律顾问】合同解除通知送达后未必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老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凯解

       释(二)》(2009年2月9日,法释[200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通知》(2019年11月8日,法[2019]254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解除通知可以由解除权人直接发送给对方,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提起诉讼是解除权人意思表示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只不过不是解除权人查接遥知对方解除合同,而是通过法院向对方送达法律文书,以起诉状方式网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起诉状就是解除权行使的通知,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送送对方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无论直接通知还是问接通知,只要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这一意总表示到达了对方,符合解除通知的条件,均应产生合同期类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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