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组织活动者无需承担风险

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组织活动者无需承担风险责任

      【西安刘长洪律师普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填补了法律空白。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案例北京市朝阳区2020京民初3615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两位老年人相约打羽毛球,一方被羽毛球击中眼球,眼球受伤,话费了大量的医疗费,对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事发后,受伤者诉讼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陪偿。
     法院认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在打羽毛球的过程中被被告击出的羽毛球打中受伤,而羽毛球属于具有对抗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应有足够认识,其自愿参加羽毛球比赛,应视为自愿承担此运动过程中的合理风险。根据原告对于事发经过的描述以及原告所提交的由王某写的情况说明可知,双方系配合失误,被告对于原告的受伤并不具有过错,更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费用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  刘长洪律师   13572814544

民法典解读:活动组织者和共同参加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安全赔偿责任

      对于自愿、自发参与活动,比如自驾游、中老年活动、同学聚会、老乡聚会等等,对明知活动或旅游存在安全风险,明知喝酒有害,明知自己疾病在身仍过量饮酒,却要自愿喝酒(当然强行劝酒除外),明知自己身体体能受限,却要参加剧烈的运动或活动。自愿接受邀请、自愿参加活动,自己知道有风险,就该自愿承担风险,自己承担责任。组织者和共同参加者都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就不应该承担责任。所以,参加活动的人因意外而产生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自行承担损失,不能再"道德绑架”要求组织者或其他参加者承担赔偿责任。这给热心公益的组织者提供了一个自我保护的法律依据。

      以后在有集体活动,自愿参加活动者要自行承担责任,这是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原则。

     本律师建议:经常参加有风险活动的人士,一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保险,以减少家庭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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