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重大修改: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和股东责任
1、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为五年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2、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应提前缴纳出资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3、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规定。
4、个别股东拒不出资的,董事会可以决议该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公司法》主要修改内容归纳如下:
1、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2、关于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
3、关于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
4、关于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
5、关于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6、关于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西安刘长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