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守约方法院管辖”无效

    合同约定“守约方法院管辖”无效

     西安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合同管辖法律知识:当事人管辖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明确,在起诉时能够据此确定管辖法院。由于合同双方是否遵守合同约定,是否构成违约,需要通过实体审理认定,在立案受理阶段难以确定,故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并不明确,无法依据该约定确认管辖法院,应认定该管辖约定无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如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守约方可在守约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未经实体审理,现无法确定哪一方当事人为守约方,故原、被告在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属约定不明,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西安刘长洪律师

上一篇
下一篇

预约律师>>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合作伙伴

西安市明光路72号旭弘西北广场1309室(凤城六路十字西北角)

刘长洪副主任律师:13572814544  微信 :L029148

 

图片

刘长洪律师微信

Copyright ©2017 西安法律顾问刘长洪律师 陕ICP备12000382号  技术支持:杰商网

公司地址

西安市明光路72号旭弘西北广场1309室(凤城六路十字西北角)

公司电话

刘长洪主任律师:13572814544  微信 :L029148

图片

刘长洪律师微信

Copyright ©2017 西安法律顾问刘长洪律师 陕ICP备12000382号  技术支持:杰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