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条规定易使人产生不同的认识,且在实践中认定部门也会有较大的裁量范围。正确的观点应当是:
1、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而非其他;
2、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交通管理等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
3、上下班途中,应当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
因此,并非上下班时间内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都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西安公司法律顾问——刘长洪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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