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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纠纷律师-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期间人工费上涨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核心观点解析: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延误期间人工价格上涨的,发包人应支付相应差价
       观点评述: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可以分为发包人引起的延误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引起的延误。发包人造成的延误包括延迟取得许可、延迟提供施工场地、图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7一0201)中也载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期间所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合同当事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所增加的费用承担存在争议时,应依据合同约定解决争议。如合同没有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承包人在工期延误期间所增加的费用系因发包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负担所增加费用。同理,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人工价格上涨的,承包人将会比正常工期时支出的人工费、材料费等更多,增加了承包人成本负担,两者的差价也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所增加的费用,不能因发包人的过错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承包人负担,因此,应由发包人支付相应差价。

       西安工程纠纷律师  刘长洪律师  1357281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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