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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西安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为您分享法律知识:
1.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且发包人确定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的,发包人对于分包单位工期延误存在过错,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2.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建设资金,对施工方工期延误负有主要责任,其主张施工方承担逾期竣工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3.在双方对工程工期延误均存在过错情况下,一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仅因另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具体天数的,其主张工期延误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导致发包人向购房业主逾期交付房屋,从而产生的赔偿金,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5.因工程涉及或签证变更较大,因此造成工程延期的,工期延误责任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6、违约金、工期延误损失等,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7、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进度款、设计图纸多处变更、甲供材料迟延等情况,导致工期迟延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8、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致使工程处于无法正常施工的状态,建设单位无权主张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9、.因施工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也就无效,建设工程纠纷中一方违约的,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10、建工合同“协议书”未对发包人延误工期赔偿作出规定,但“通用条款”中规定了发包人延误工期需赔偿承包人损失的,应按照“通用条款”规定承担延误工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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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为您分享法律知识:
1.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且发包人确定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的,发包人对于分包单位工期延误存在过错,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2.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建设资金,对施工方工期延误负有主要责任,其主张施工方承担逾期竣工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3.在双方对工程工期延误均存在过错情况下,一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仅因另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具体天数的,其主张工期延误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导致发包人向购房业主逾期交付房屋,从而产生的赔偿金,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5.因工程涉及或签证变更较大,因此造成工程延期的,工期延误责任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6、违约金、工期延误损失等,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7、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进度款、设计图纸多处变更、甲供材料迟延等情况,导致工期迟延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8、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致使工程处于无法正常施工的状态,建设单位无权主张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9、.因施工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也就无效,建设工程纠纷中一方违约的,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10、建工合同“协议书”未对发包人延误工期赔偿作出规定,但“通用条款”中规定了发包人延误工期需赔偿承包人损失的,应按照“通用条款”规定承担延误工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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