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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股权纠纷律师: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如何承担责任

       西安股权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为您分享公司股东责任法律知识:

       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实质是原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了股权受让人,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债务主体进行变更,且变更后的主体即股权受让人亦未补交出资,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超出了债权人的预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应由债权人承担。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视为公司对股东享有附期限债权,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股东所认缴的出资享有期待利益。本案股东(公司)参与了案涉项目的开工以及保证金的退还等事项,其在转让股权时应当明知案涉工程债务已经形成且公司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却在未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又以0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另一股东,显然具有逃废出资债务的恶意。该股东(公司)明知公司存在偿债风险,在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又恶意转让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风险,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其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不应被保护。该股东(公司)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股权转让前的案涉工程款债务承担责任,其出资期限利益不应予以保护。

       但,如果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并未届满,股东享有预期利益,股东善意转让股权,此情况下,股东不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然,如何审查股东“善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比如,虽然股东认缴期限并未届满,但是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过长,在零出资的情况下开展经营,公司已经产生债务的情况下,股东仍然零元转让股权,则不能认定为“善意”,可以以资本显著不足等理由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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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股权纠纷律师: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如何承担责任

       西安股权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为您分享公司股东责任法律知识:

       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实质是原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了股权受让人,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债务主体进行变更,且变更后的主体即股权受让人亦未补交出资,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超出了债权人的预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应由债权人承担。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视为公司对股东享有附期限债权,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股东所认缴的出资享有期待利益。本案股东(公司)参与了案涉项目的开工以及保证金的退还等事项,其在转让股权时应当明知案涉工程债务已经形成且公司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却在未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又以0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另一股东,显然具有逃废出资债务的恶意。该股东(公司)明知公司存在偿债风险,在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又恶意转让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风险,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其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不应被保护。该股东(公司)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股权转让前的案涉工程款债务承担责任,其出资期限利益不应予以保护。

       但,如果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并未届满,股东享有预期利益,股东善意转让股权,此情况下,股东不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然,如何审查股东“善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比如,虽然股东认缴期限并未届满,但是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过长,在零出资的情况下开展经营,公司已经产生债务的情况下,股东仍然零元转让股权,则不能认定为“善意”,可以以资本显著不足等理由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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