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离婚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离婚法律知识: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不能随意撤销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撒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附案例:
(2019)内0429民初1290号
本院认为,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的理由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本院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2017)皖0207民初1978号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之母王某于2009年11月25日在离婚诉讼中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将涉案房屋一套赠与给原告所有,该约定系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约关系密不可分,是基于离婚协议全部内容的整体衡量与考虑而形成的,具有身份属性,与合同法调整的赠与合同并不完全相同。此外,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若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同于或者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 西安刘长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