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观点简要

西安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为您分享法律知识:
1、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规定判断是是否应当招投标。
2、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一般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
3、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一般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按照建设工程有关质量缺陷责任、保修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建设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后,视为质量合格,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除外;建设工程完工后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有权对工程质量问题申请司法鉴定,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发包方有权主张不支付或减少支付工程价款;也有权反诉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
5、当事人约定以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如因发包人或审计单位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承包人有权申请司法鉴定。
6、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转包人,无权要求支付管理费。
7、单方委托而出具的工程造价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8、建筑施工企业将其自身承包的工程交由与企业内部机构、团队经营管理合法有效。
9、仅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劳务班组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畴。
10、招投标前双方进行实质性谈判并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11、固定价合同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变更部分予以结算,无法参照的可根据市场行情据实结算。
12、固定价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水泥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情势变更处理。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可以采用“价款比例法”的方式计算价款。
14、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对建设工程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一篇
下一篇

预约律师>>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合作伙伴

西安市明光路72号旭弘西北广场1309室(凤城六路十字西北角)

刘长洪副主任律师:13572814544  微信 :L029148

 

图片

刘长洪律师微信

Copyright ©2017 西安法律顾问刘长洪律师 陕ICP备12000382号  技术支持:杰商网

公司地址

西安市明光路72号旭弘西北广场1309室(凤城六路十字西北角)

公司电话

刘长洪主任律师:13572814544  微信 :L029148

图片

刘长洪律师微信

Copyright ©2017 西安法律顾问刘长洪律师 陕ICP备12000382号  技术支持:杰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