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专业领域

PROFESSIONAL FIELD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地址:西安市明光路72号旭弘西北广场1309室(凤城六路十字西北角)
刘长洪律师:13572814544

 

在线留言

ONLINE MESSAGE

案件类别

陕西劳动纠纷经典案例(一)

西安劳动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陕西劳动人事纠纷经典案例:

案例一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王某入职至 敬老院时其年龄已经 56 岁,超过女职工最高法定退休年龄 55 岁, 其已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关于王某提出的要求确认 劳动关系的请求,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入职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 其与用人单位不能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该行为在法律上不应当认定为存在 劳动关系。  

案例二:外卖快递员与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针对外卖快递员的劳动 关系认定问题,应在审查双方约定及实际履行的基础上,结合统劳动关系的要素来判断和确定。本案中,包某从事 的外卖快递员工作是该餐饮管理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配送区 域、工作任务、最低任务标准、报酬支付等事项均由该餐饮管理 公司指定或核定。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包某还需遵守该餐饮 管理有限公司的各项与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实际上包某与该餐 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财产依附、人身从属关系,故应当认定包某 与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且双方无解除终止劳 动关系的法定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案例三: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竞业禁止纠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于 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署保密协议; 也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经营 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竞业限 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 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同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早教中心以其开发的教材为其教学特色开展经营活动,该教材内容系具有商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业秘密,且教材 本身受知识产权保护。早教中心与黎某建立劳动关系后签订了书 面保密协议,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 应当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享有各自权利。早教中心称黎某离职后在某少儿培训中心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经核实,少儿培中心与早教中心经营范围不存在相同或类似内容,相关课程及教 材亦无抄袭或雷同内容。早教中心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黎某在少 儿培训中心工作时存在泄露早教中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之行为。 早教中心仅凭“少儿培训中心”的名称及两用人单位同属一个市 级行政区域即称黎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故黎某与早教中心均应当继续遵守竞业限制条款,履行相关义务。

案例四:关于超市导购员、促销员与超市之间的劳动纠纷。

       本案中,粮油商贸公司与超市签订了《购销合同》,对粮油商贸公司向超市派驻促销人员,以及促销员的日常管理、工资待 遇等方面进行了约定。超市对刘某在岗前培训、外在形象等方面 的管理权来自于粮油商贸公司的委托,刘某的劳动权利义务相关 事项均由粮油商贸公司承担,其工资发放和社保办理均由粮油商 贸公司承担。刘某在超市的促销工作亦由粮油商贸公司安排,用 人单位应系粮油商贸公司。超市仅为刘某的工作场所,与刘某不 存在经济及人身的依附从属关系,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

案例五:季节性的采暖锅炉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

       本案,锅炉工只是冬季工作,2006 年 11 月起至 2021 年 3 月赵某于每年 的采暖季在研究院从事司炉工作,在研究院的管理与支配下从事 了有报酬的劳动。双方虽签订了 “劳务合同”,但双方约定的权 利义务内容并不符合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最终认定赵某与研究院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均为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双方成立劳动关 系。每个冬季视为一个新的劳动关系,每个阶段的劳动关系终止后的补偿纠纷都有仲裁期限。典型意义本案对季节性岗位的劳动关系确认具有重要意义。   刘长洪老师摘录总结

 

上一篇
下一篇

专业领域

PROFESSIONAL FIELD

陕西劳动纠纷经典案例(一)

西安劳动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陕西劳动人事纠纷经典案例:

案例一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王某入职至 敬老院时其年龄已经 56 岁,超过女职工最高法定退休年龄 55 岁, 其已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关于王某提出的要求确认 劳动关系的请求,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入职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 其与用人单位不能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该行为在法律上不应当认定为存在 劳动关系。  

案例二:外卖快递员与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针对外卖快递员的劳动 关系认定问题,应在审查双方约定及实际履行的基础上,结合统劳动关系的要素来判断和确定。本案中,包某从事 的外卖快递员工作是该餐饮管理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配送区 域、工作任务、最低任务标准、报酬支付等事项均由该餐饮管理 公司指定或核定。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包某还需遵守该餐饮 管理有限公司的各项与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实际上包某与该餐 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财产依附、人身从属关系,故应当认定包某 与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且双方无解除终止劳 动关系的法定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案例三: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竞业禁止纠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于 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署保密协议; 也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经营 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竞业限 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 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同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早教中心以其开发的教材为其教学特色开展经营活动,该教材内容系具有商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业秘密,且教材 本身受知识产权保护。早教中心与黎某建立劳动关系后签订了书 面保密协议,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 应当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享有各自权利。早教中心称黎某离职后在某少儿培训中心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经核实,少儿培中心与早教中心经营范围不存在相同或类似内容,相关课程及教 材亦无抄袭或雷同内容。早教中心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黎某在少 儿培训中心工作时存在泄露早教中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之行为。 早教中心仅凭“少儿培训中心”的名称及两用人单位同属一个市 级行政区域即称黎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故黎某与早教中心均应当继续遵守竞业限制条款,履行相关义务。

案例四:关于超市导购员、促销员与超市之间的劳动纠纷。

       本案中,粮油商贸公司与超市签订了《购销合同》,对粮油商贸公司向超市派驻促销人员,以及促销员的日常管理、工资待 遇等方面进行了约定。超市对刘某在岗前培训、外在形象等方面 的管理权来自于粮油商贸公司的委托,刘某的劳动权利义务相关 事项均由粮油商贸公司承担,其工资发放和社保办理均由粮油商 贸公司承担。刘某在超市的促销工作亦由粮油商贸公司安排,用 人单位应系粮油商贸公司。超市仅为刘某的工作场所,与刘某不 存在经济及人身的依附从属关系,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

案例五:季节性的采暖锅炉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

       本案,锅炉工只是冬季工作,2006 年 11 月起至 2021 年 3 月赵某于每年 的采暖季在研究院从事司炉工作,在研究院的管理与支配下从事 了有报酬的劳动。双方虽签订了 “劳务合同”,但双方约定的权 利义务内容并不符合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最终认定赵某与研究院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均为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双方成立劳动关 系。每个冬季视为一个新的劳动关系,每个阶段的劳动关系终止后的补偿纠纷都有仲裁期限。典型意义本案对季节性岗位的劳动关系确认具有重要意义。   刘长洪老师摘录总结

 

上一篇
下一篇

预约律师>>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合作伙伴

西安市明光路72号旭弘西北广场1309室(凤城六路十字西北角)

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

刘长洪律师:13572814544 

 

图片

刘长洪律师微信

Copyright ©2017 西安法律顾问刘长洪律师 陕ICP备12000382号  技术支持:杰商网企业商事平台

公司地址

西安市明光路72号旭弘西北广场1309室(凤城六路十字西北角)

公司电话

刘长洪副主任律师:13572814544  微信 :L029148

图片

刘长洪律师微信

Copyright ©2017 西安法律顾问刘长洪律师 陕ICP备12000382号  技术支持:杰商网企业商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