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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家庭暴力应判决离婚

 西安婚姻家庭律师与您分享离婚法律知识:
一、案例


        王某(女,31岁)与李某(男,34岁)199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07年12月登记结婚。因结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婚后生活中二人经常因琐事争吵、打架。2000年3月双方在一次争吵中,李某致使王某胳膊、腿部多处骨折,面部、身上多处瘀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王某于2000年7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家庭暴力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支付经济损失30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王某请求家庭暴力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也予以支持。
(改编自作者曾经代理过的案件)
 
二、案例分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李某对原告王某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规定的家庭暴力,王某因不堪李某家庭暴力的伤害而诉请与其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符合法律规的。


        《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实施家庭暴力情节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案例中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身心的痛楚,且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是毫无争议的。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上,原告受到伤害后进行医治并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对后来诉讼中证据的提供、法院对诉讼请求的支持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三、相关理论知识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二)家庭暴力的具体行为


        1、身体暴力的具体行为: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辱行为;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在离婚诉讼期间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身体伤害的行为。


        2、精神暴力的具体行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常工作、生活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3、性暴力的具体行为: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堪忍受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行为。
 
四、家庭暴力的认定


(一)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居无定所,生活困难,经济收入少还有中国传统的男权主义思想、女性自我保护意识的缺乏是引发家庭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流动人口的离婚率就较高,且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家庭暴力,主要就是因为他们的家庭经济压力比较大,外面世界的诱惑又比较多,小矛盾的长期日益激化,最终就导致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家庭暴力的认定


        1、取证


        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证据是很难取得的。因为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且多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为了避免司法干预私生活之嫌疑,司法对此并不能过度的干预。另外,当事人自己不注重保存证据,往往导致诉讼时举证不能,或者是当事人举证手段不合法,导致法院在庭审时难以认定。
基于家暴取证难的问题,《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中就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这就给家暴受害者提供了保护自己和保留证据的一个巨大平台。所以,在家暴发生时,当事人一定要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另外,家暴受害者在受到施暴者伤害后,及时去医院就诊,保留好病例、受伤的照片等相关证据,在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中也会受益颇多。


        2、何种程度的伤害认定为家暴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将家庭暴力概念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样的规定并不是特别细化和具体,从而导致了家暴的认定没有一个统一、准确的标准。家庭纠纷大都伴随着家庭成员间的打闹、撕扯,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将家庭成员间的这种伤害认定为家庭暴力,还是一个值得探讨和深究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分别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第一,多次的轻微伤害。即施暴方伤害行为造成的后果轻微,但是这种伤害却常有发生;第二,仅一两次伤害,但后果比较严重的。此处可以参照刑法中轻微伤、轻伤规定的标准。即施暴方伤害行为并不时常发生,但偶尔的一两次伤害却对受害方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


        3、“保护令”的运用


        《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的出台,为众多的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申请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紧急保护令,也可在诉讼中申请保护令,来保护家庭成员或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确保离婚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受害人居住地、加害人居住地和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均可管辖。现列出21个试点基层法院的名单,以供当事人查阅之便:西安市新城区、雁塔区、未央区、蓝田县法院,宝鸡市金台区、陇县法院,咸阳市秦都区、乾县法院,渭南市华县、大荔县法院,榆林市榆阳区、清涧县法院,延安市宝塔区、子长县法院,铜川市印台区法院,汉中市汉台区、勉县法院,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法院,商洛市洛南县、山阳县法院。 【《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后,就不再适用上述规定。】
 
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家庭暴力与虐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妇字〔2008〕28号))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受理或立案,及时查处。


        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处罚;


        (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刘长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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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王某(女,31岁)与李某(男,34岁)199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07年12月登记结婚。因结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婚后生活中二人经常因琐事争吵、打架。2000年3月双方在一次争吵中,李某致使王某胳膊、腿部多处骨折,面部、身上多处瘀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王某于2000年7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家庭暴力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支付经济损失30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王某请求家庭暴力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也予以支持。
(改编自作者曾经代理过的案件)
 
二、案例分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李某对原告王某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规定的家庭暴力,王某因不堪李某家庭暴力的伤害而诉请与其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符合法律规的。


        《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实施家庭暴力情节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案例中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身心的痛楚,且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是毫无争议的。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上,原告受到伤害后进行医治并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对后来诉讼中证据的提供、法院对诉讼请求的支持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三、相关理论知识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二)家庭暴力的具体行为


        1、身体暴力的具体行为: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辱行为;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在离婚诉讼期间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身体伤害的行为。


        2、精神暴力的具体行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常工作、生活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3、性暴力的具体行为: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堪忍受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行为。
 
四、家庭暴力的认定


(一)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居无定所,生活困难,经济收入少还有中国传统的男权主义思想、女性自我保护意识的缺乏是引发家庭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流动人口的离婚率就较高,且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家庭暴力,主要就是因为他们的家庭经济压力比较大,外面世界的诱惑又比较多,小矛盾的长期日益激化,最终就导致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家庭暴力的认定


        1、取证


        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证据是很难取得的。因为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且多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为了避免司法干预私生活之嫌疑,司法对此并不能过度的干预。另外,当事人自己不注重保存证据,往往导致诉讼时举证不能,或者是当事人举证手段不合法,导致法院在庭审时难以认定。
基于家暴取证难的问题,《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中就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这就给家暴受害者提供了保护自己和保留证据的一个巨大平台。所以,在家暴发生时,当事人一定要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另外,家暴受害者在受到施暴者伤害后,及时去医院就诊,保留好病例、受伤的照片等相关证据,在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中也会受益颇多。


        2、何种程度的伤害认定为家暴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将家庭暴力概念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样的规定并不是特别细化和具体,从而导致了家暴的认定没有一个统一、准确的标准。家庭纠纷大都伴随着家庭成员间的打闹、撕扯,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将家庭成员间的这种伤害认定为家庭暴力,还是一个值得探讨和深究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分别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第一,多次的轻微伤害。即施暴方伤害行为造成的后果轻微,但是这种伤害却常有发生;第二,仅一两次伤害,但后果比较严重的。此处可以参照刑法中轻微伤、轻伤规定的标准。即施暴方伤害行为并不时常发生,但偶尔的一两次伤害却对受害方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


        3、“保护令”的运用


        《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的出台,为众多的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申请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紧急保护令,也可在诉讼中申请保护令,来保护家庭成员或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确保离婚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受害人居住地、加害人居住地和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均可管辖。现列出21个试点基层法院的名单,以供当事人查阅之便:西安市新城区、雁塔区、未央区、蓝田县法院,宝鸡市金台区、陇县法院,咸阳市秦都区、乾县法院,渭南市华县、大荔县法院,榆林市榆阳区、清涧县法院,延安市宝塔区、子长县法院,铜川市印台区法院,汉中市汉台区、勉县法院,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法院,商洛市洛南县、山阳县法院。 【《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后,就不再适用上述规定。】
 
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家庭暴力与虐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妇字〔2008〕28号))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受理或立案,及时查处。


        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处罚;


        (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刘长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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