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庭律师与您分享离婚法律知识:
分析: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概念;
2、与重婚罪的区别;
3、与通奸、一夜情的区别;
4、捉奸举证的法律效力。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概念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构成有三要件:
1、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这与未婚同居时有区别的;
2、名分上不以夫妻名义,这与事实重婚有区别;
3、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通奸、一夜情等行为有区别。
二、与重婚罪的区别
重婚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对重婚做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有两种,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既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是自己虽没有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是自己虽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重婚罪必须体现出“有配偶者”“登记结婚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明知他人有配偶”。对于重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区别很明显:
1、重婚是触犯刑律的行为,而后者仅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2、构成要件不同,前者要求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
3、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以结婚、以组成一个家庭为目的,后者是以满足生理或心理上的某种需求,同居者与其配偶仍然保持夫妻关系;
4、受到制裁程度不同,前者受到刑法制裁,后者受到婚姻法制裁,要承担赔偿责任。
两者都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都是判决离婚的重要条件。
三、与通奸、一夜情的区别
通奸、一夜情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是偶发性的。这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受婚姻法的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背婚姻法,属于违法行为。“通奸或一夜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可以作为判定离婚的参考理由,但不能以此提出精神赔偿要求,因为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通奸或一夜情”是精神赔偿的理由。“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是判决离婚的一个标准,同时也是提出精神赔偿的法定理由。才外需要指明的是,“包二奶”“包二爷”行为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很容易往重婚罪转化。
四、捉奸举证的法律效力
首先,对于捉奸证据的合法性,司法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本律师人为通过侵犯他人隐私、合法权益取得的相关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法院不应当采信。当然,对于通过合法手段,比如对方承认书、证人证言等证据,是可以作为合法证据采信的。
其次,对其证明效力问题,因为一两次的捉奸在床证据不足以说明他们是同居,仅能说明他们是通奸,因此说,合法的捉奸证据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但不能作为精神赔偿的证据。
婚姻法所涉及到该概念的条款:
1、《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5、《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刘长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