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认定阶段——交警部门
1、紧急处理事项
1.1 报警、保护现场、拨打120抢救伤者、通知保险公司;
1.2 交警勘查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1.3 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交警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
1.4 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交警应当立案侦查。
1.5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交警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1.6 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但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2. 检验、鉴定(若需要)
2.1 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或死亡之日起三日内,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车辆检验、死亡原因鉴定。
2.2 鉴定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2.3 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一次。
2.4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3. 出具责任认定书的期限
3.1 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
或者;
3.2 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
4. 责任类型
4.1 一方全部责任一方无责任;
4.2 一方主要责任一方次要责任;
4.3 同等责任;
4.4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交警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5. 复核
5.1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5.2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5.3 若受理复核申请,则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5.4 若责令重新认定,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诉讼阶段——法院
6. 诉前保全
6.1.1 若申请保全,则应向法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并在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担保金;
6.1.2 法院裁定保全,并向交警部门(扣押)或车辆登记部门(查封)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交警部门做出扣车单或由车辆登记
部门予以查封登记;
6.1.3 特别提示:原告在保全后30天内未起诉的,保全措施解除。车辆的扣押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若未续保,则交警部门必须出具放车单。
6.2 判决、调解
6.2.1 原告确定被告(包括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准备证据、立案、开庭审理,判决或调解结案。一审判决可在15天内上诉。
6.2.2 判决后若一方上诉,则进行二审审理,判决结果为终审判决。
6.2.3 调解协议不得上诉。
6.2.4 一方不服二审判决,可在6个月内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的执行。
6.3 强制执行
6.3.1 若被告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原告可在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6.3.2 拍卖保全的财产,也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物抵偿。
6.3.3 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依据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7. 处理保险事宜
7.1 交强险保险公司先支付,之后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支付;
7.2 处理车辆损失的保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