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林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期问题是发包方和承包方比较常见的争议。一旦出现工期超出合同工期的结果,发包方往往主张承包方工期延误;承包方往往提出抗辩,称其有权获得工期顺延。从举证角度讲,发包方只要证明实际工期超出合同约定工期即可,若承包方想要证明其有权获得工期顺延,其需要举出确切的证据并存在合理的理由。概括来讲,工期顺延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工程量增加
一般而言,工程量出现明显增加,施工工期需要相应延长。
二、发包方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往往存在等待设计图纸或者工序安排、准备变化,需要相应的时间。
三、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设计图纸等必须条件
推迟提供的时间应当获得相应的工期顺延。
四、发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比如未能及时交付施工用地,未能获得施工许可,导致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的时间应当获得顺延。
五、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配合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图纸等错误、未及时进行隐蔽或者分部分项工程等事项。
六、发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
此系合同法中抗辩权的行驶。
七、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中衔接不当
八、质量鉴定时间
这一点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质量争议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时间为顺延工期时间,反之则不顺延工期。
九、施工中的不可抗力或者施工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