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庭律师与您分享继承法律知识: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其中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的范围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特殊的遗产继承人 在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扩大至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二、遗产分配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特殊问题 现实生活中,有特殊情况出现时很多人往往会对继承人的范围产生疑惑,我们在此对一些常见的困惑作出解答:
1、 离婚期间配偶的继承权 夫妻双方的离婚诉讼正在进行,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具有继承权? 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只要继承发生在离婚判决生效前,婚姻关系中生存的一方就有权以配偶的身份要求继承。
2、 复婚后未登记“夫妻”间的继承权 《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因此,男女双方离婚后又在一起生活但未进行复婚登记的,不具有法定的夫妻关系,继承发生时,生存的一方不能要求继承。
3、“二奶”是否具有继承权 没有履行正式法律程序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二奶”现象显然不属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范畴,所以根本无法谈及继承权,即“二奶”不享有继承权。
刘长洪律师